杨树录律师亲办案例
李xx、邰xx与李冬x、李秀x等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2
浏览量:642

xx、邰xx与李冬x、李秀x等继承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李xx、邰xx与李冬x、李秀x等继承纠纷一案中李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李xx的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举证、质证、认证,使我对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四原告对其母亲杨xx遗产的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原告之母杨xx197862日去逝,距今已37年。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原告现在才提起对母亲杨xx遗产的继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四原告对其父母遗产——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提起诉讼,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对位于台拱镇解放街的父母遗产——94号木房,因年久失修,已经早已不适宜居住。已于19959月初将原木房拆除,重新修建成一楼一底的砖混结构房屋。该新房落成后,四被告多次到过被告家,见过该新房(有台拱镇文山村委和王学英等10位街坊邻居证实)。被告也于2007年,对该新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四原告对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假定提起遗产分割诉讼,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也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所有权人要求原物的返还期间只有一年,超过一年的,该请求权灭失。

四、李啟发和被告邰xx出具的《房产遗赠书》名为遗赠书,实为遗嘱。其理由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继承人之外的约定抚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的协议。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双务合同,协议内容为先履行抚养义务,被抚养人死后,抚养人取得被扶养人财产的两个阶段的特征。

李啟x和邰xx1995825出具的《房产遗赠书》不具备上述遗赠扶养协议的两个阶段的特征。因此,该《房产遗赠书》实为遗嘱。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李xx和已去世的丈夫邰光x对李啟x和邰xx的扶养不是始于《房产遗赠书》订立之时,而是多年前就对二位老人尽心尽力的无微不至的照顾;

(二)、被告李xx和已去世的丈夫邰光x不是因为按照《房产遗赠书》尽了扶养义才取得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的所有权,而是基于李啟x和邰xx出具的《房产遗赠书》之前,被告李xx和已去世的丈夫邰光x对二老的孝心,以及二老对被告李xx和已去世的丈夫邰光x在《房产遗赠书》出具后会一如既往对他们孝敬有加而取得的;

(三)、被告李xx和已去世的丈夫邰光x不是因为按照《房产遗赠书》尽了扶养义才取得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的所有权,而是基于李啟x和邰xx出具的《房产遗赠书》的同时就取得了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的所有权。邰光x与同年的105日就将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的所有权变更在自己名下;

(四)、李啟x和被告邰xx出具《房产遗赠书》时,就明确规定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的所有权为被告所有。所以,这十分清楚地说明,被告不是履行了《房产遗赠书》中的义务所得,而是基于被告对李啟发和被告邰xx始终如一的良好照顾所得。

五、李啟x和被告邰xx出具的《房产遗赠书》作为两位老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如下:

(一)李啟x和邰xx出具的《房产遗赠书》名为遗赠书,实为遗嘱的理由,上文已经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被告邰xx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中李啟x享有该房大部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人

被告邰xx19813月与李啟x结婚,与李啟x结婚时,还带自己与前夫的女儿李秀兰一起来到李啟x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被告邰xx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中李啟x享有该房大部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人。

(三)、被告邰xx将台拱镇解放街94号木房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房屋以遗嘱的方式确定给大女儿李xx所有,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6条的款之规定。

六、李啟发出具的《赠送书》合法有效

李啟发199591日,出具《赠送书》,将台拱镇解放街94号两栋三间木房赠送给被告人李xx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行为。20147月,被告邰xx在李啟x199591日出具的《赠送书》签字确认,同意李啟发将台拱镇解放街94号两栋三间木房赠送给被告人李xx的行为。这也充分证实了李啟x和邰xx1995825日出具的《房产遗赠书》实为遗嘱的有力证据。

七、原告方请求对台拱镇解放街94号宅基地每人享有20%的份额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台拱镇解放街94号宅基地,已于19959月初,被告将原木房拆除,重新修建成一楼一底的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宅基地使用权于200786日经台江县人民政府登记,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被告拥有,现被告持有该房的台国用(2007)第2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原告方请求对台拱镇解放街94号宅基地每人享有20%的份额,既没有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这一诉讼请求。

八、请法院驳回原告方“判令被告邰xx退还征地补偿款34683.84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邰xx退还征地补偿款34683.84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继承纠纷,而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起诉。同时,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四原告要享有征地补偿款34683.84元,必须确认其具有台拱镇文山村的村民资格。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541注:原告李冬x、李秀x等与被告李xx、邰xx等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一要求继承李啟x的房产,二要求对争议房屋的宅基地各原告享有20%的使用权,三是要求对邰xx享有的征地款进行平均分配。我作为被告李xx的诉讼代理人,运用自己对继承时效,要回原物的时效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遗赠和遗嘱法律特征等法律规定的的理解,写了一份合法,有理,有节的代理词,同时在开庭的辩护阶段的据理力争,使法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杨树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树录律师咨询。
杨树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82好评数7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贵州省凯里市大十字新世纪大厦10楼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树录
  • 执业律所: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6*********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黔东南
  • 地  址:
    贵州省凯里市大十字新世纪大厦10楼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