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山村xx组与白岩山xx组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白岩山村xx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白岩山村xx组与白岩山xx组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白岩山村xx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xx民组,在白岩山村两委的主持下,对E图斑178号的管理权属归属进行调解。经过争议三方的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份调解协议书确认E178与其它组没有争议,权属属于xx组。从该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看,是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其理由如下:
(一)、从原告及第三人的系列行为看,2013年6月30日前,原告及第三人对E图斑178号的山林土地管理权属无争议。那么,原告及第三人在调解协议上确认E178与其它组没有争议,权属属于xx组,不仅是调解协议上认可,应当是历来认可。主要表现在:
1、2012年5月29日,贵阳有关勘察部门,对E178处的山林土地面积进行丈量时,大有镇人民政府,大有镇林业站有关人员,原告组长杨xx,被告组长杨xx,及第三人组长何xx,另有原告组的邹xx都在场的情况下,对E178处的山林土地面积进行了丈量与确认时,在场人均无异议,包括原告组长杨xx,被告组长杨xx,及第三人组长何xx,大坡组的邹xx
2、2012年10月31日,在村两委支持下,对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xx村民组争议的青山老、夹岩、冲猫洞的荒山权属归属进行调解时,原告及第三人只对青山老、夹岩、冲猫洞的荒山权属归属有争议,对E图斑178号的山林土地管理权属无争议。
(二)、第三人xx组对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无异议
在本案的认定合同无效纠纷中,只是原告认为本案合同无效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xx组没有参与原告起诉,只是被原告列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这充分说明第三人xx组对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性无异议。
(三)、本案所涉及合同,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合同
1、岑巩县人民政府在《关于要求对“黄家土”林地纠纷重新处理的答复》中,认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在2013年6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予以支持。
2、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作出的(2015)黔东行初字第195号判决书中,认定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从而驳回了原告xx组诉讼请求。从这一判决中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是原告的诉讼应当中止,待(2015)黔东行初字第195号判决撤销后在审理。请合议庭考虑。
(四)、从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看,调解协议书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1、从合同形式看
调解协议书是标准的填充式标准合同,填写的文字无涂改现象,字迹清晰,表意准确。对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代表人的签字,捺的手印均无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在场人的签字,加盖的白岩山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调解协议书的形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从内容上看
调解协议书中达成的协议:“即E178与其它组没有争议,权属属于xx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表示是虚假表示,而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要求,更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树录
2016年9月 20日
注:本案紧紧抓住合同的有效性,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因该案审理的同时,其行政诉讼也正在审理中,所以通过上述代理意见赢得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