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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山村xx湾组与何x平行政复议一案 代 理 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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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山村xx湾组与何x平行政复议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白岩山村xx湾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县人民政府与何x平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的白岩山村xx湾组行政复议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府参考。

一、基本案件事实

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原告何x平等一家7人在第三人处承包了责任山,责任地。

1982年至1993年,原告的祖父母、父母相继去逝,其两个姐姐相继出嫁,全家只有何x平孤单一人。由于何x平年幼,无力耕种土地,就将其全家的责任地委托她的堂哥何x营,堂叔何x清等五户代耕代管,并完成定购粮和农业税等各项税费任务。

1996年春,第三人认为原告已于19958月出嫁,要求收回其土地,并因此与何x营、何x清等五户发生纠纷。该纠纷经过乡、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到1997年秋收后,由第三人收回原告所承包7个人的责任山、责任地”。

1997年秋收结束后,第三人去收原告的责任地、责任山时,何x营、何x清等五户将原告的责任地全部交给其所在的竹林科村民组。竹林科村民组群众认为原来何x平家7口人是竹林科的人,她家到原告处时,是把竹林科的地方带到xx湾的,要把它收回来,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该争议经过大有乡人民政府处理,于19971129作出《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规定“根据省发(1988)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1988年深化农村改革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何x7个承包人口的责任山、责任地的管理权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给xx湾组,并订立有偿承包合同1997129,依据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与白岩山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何x7个承包人口的责任山、责任地发包给第三人。现在,原告以不知道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为由,要求xx县人民政府撤销《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认为,无论从时间或者事实上看,原告对《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都是知道的,现在要求xx县人民政府撤销《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时效,请xx县人民政府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已经超过复议时效

依据我国1990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为,1997129日,大有x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是由白岩山村党支部书记何x清从xx乡人民政府签字领出后,由村长杨x勇向双方亲自送达的。时至今日,已经18年过去了,现在原告申请撤销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时效。

(二)、应当认定原告对《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是明知的

1、原告1994321未外出打工,对乡镇府1994年处理决定是知道的

1994321x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原告出嫁后,其承包的责任山、责任地由白岩山村委会组织收回,并交给xx湾组”的决定,是原告委托何x营,何x富等5人参与作出的,且原告这时还在何松x家,未外出打工。所以,原告对上述决定是知道的。

21998年后,原告承包的责任山、责任地的税费均由第三人缴纳

1997年,白岩山村委会将原告的责任山、责任地收回并承包给第三人后,该责任山、责任地的税费都有第三人缴纳。即:1998年缴纳税费127.59元,承包费150元,2001年缴纳税费185,3元,2002年缴纳税费246.13元,2003年缴纳税费270.82元,2004年缴纳税费235.66元等,原告这么多年不交其责任山、责任地税费,难道原告就不过问,显然不可能。所以,原告对《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是知道的。

3、原告出嫁后常回竹林科村民组

据证人杨x发、杨x刚、李x兵、姚x武、杨x均、杨x凯等人证实,原告常和其大姐、二姐回竹林科村民组,有时去何x清家吃酒,最多的是每年清明节去竹林科村民组给其父母扫墓。

4、原告委托何x营等5人对其责任山、责任地进行耕种、管理,何松营等5人的行为对原告有效

原告的责任山、责任地一直是原告委托何x营等5人耕种、管理。这里的管理,当然包括对原告的责任山、责任地与他人产生纠纷的处理。事实上,从1994年至1997年,原告的责任山、责任地的承包经营权与原告产生纠纷后,一直是何x营等5人参与村、乡等组织的处理,原告至今并未提出异议。所以,何x营等5人的行为对原告有效。即:x营等5人参与并知道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的行为,对于原告何x平有效。

二、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一案,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岑巩县xx乡人民政府19971129日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湾组为何x平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的处理决定》。事实上,何x平是知道的。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已经超过申请复议的时间,但被告还是作出了岑府复议字(20151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151030日,从岑巩县邮寄送达岑府复议字(20151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给原告。据原告所在地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侗族乡邮政所网上记载,原告何小平于2015112日收到岑府复议字(20151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原告于2015112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9天。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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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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