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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涉嫌绑架罪和强奸罪一 案 辩 护 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量:446

xx涉嫌绑架罪和强奸罪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何**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何xx,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结合今天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绑架罪和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在岑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何xx涉嫌绑架罪和强奸罪,但从本案的所有证据看,要认定何xx涉嫌绑架罪和强奸罪、明显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认定被告人何xx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

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本案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何xx与刘某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刘某的意志。主要表现如下:

1、被告人与刘某住一个房间,何xx没有强行,刘某没有反对。这有刘某、邹某、杨某等人的证词作证。

2、被告人何xx要求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刘某只说有月经,当被何xx通过触摸证实刘某没有月经而要求发生性关系时,刘某没有反对,并自己脱去衣裤,和何xx发生了性关系。有邹某、杨某的证词佐证。

3、刘某在与何xx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不但没有反抗,反而感到愉悦,发出了叫床声,即舒服的意思表示。这有杨某的证词佐证。

(二)、认定被告人何xx涉嫌绑架罪证据不足

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的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从本案所有证据看,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何xx有这两个行为。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何xx没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本案的整个过程看,被告人要刘某跟他在一起,是想顺利从刘某的男朋友邓某哪里要回30000元左右的欠款。据何xx讲:何xx的父亲贷款10000元拿给他,将其中9000元借给邓某,原被告人被拘留时,谭启、吴俊共拿3000元给邓某,要邓某去看守所拿给何xx,后邓某没有拿给被告人却自己用了,被告人用7000元个给邓某租车,吴俊用5000元给邓某租车至今未还。被告人的这一说法,除被告人陈述外,尚无其他证据佐证,侦查机关也没有做出是否存在的确认。但有一点,邓某与被告人用了何xx10000元钱是客观事实,这一事实邓某也是认可的。那么,被告人何xx认为邓某欠他钱,至少邓某欠被告人5000元是事实,至于30000元是否真实,有待于侦查机关确认。因此,被告人要刘某与其在一起,只是要邓某还钱,并没有勒索邓某财物的目的。即使被告人要邓某还30000元钱的数额不准确,被告人只要邓某还钱,没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仍然是可以认定的。

    2、被告人对刘某没有使用暴力

从本案所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看,被告人何xx没有对刘某实施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暴力行为,也没有对刘某使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麻醉行为。只是用“邓某不还他钱,就要刘某上班(卖淫)来还钱”,“不要让他在岑巩看到她”等语言对刘某进行威胁。但这不构成绑架罪中的胁迫行为,因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才能构成绑架罪中的暴力、胁迫或麻醉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是犯罪行为。其理由如下:

1)、刘某没有对被告人的语言威胁产生恐惧心理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从本案的整个过程看,刘某不但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表现出的是一种朋友间的交往心态。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告人与刘某早就认识;二是多次表现出刘某与被告人有说有笑,相互闲聊,这有刘远钦、杨某、邹某的证词佐证;三是刘某与被告人的性行为过程中,还愉悦得叫床,这有杨某的证词佐证。

2)、刘某完全有能力和机会选择离开或者求救,但刘某没有这样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星巴克酒吧,被告人和刘某等人给杨黎过生日时,刘某完全可以离开,但没有离开;二是刘某给邓某发了两次QQ信息,但该信息内容不是求救信息,而是要邓某还被告人的钱;三是在红玫瑰发廊,刘某仍然有机会离开,但没有离开,而是在与被告人等一起有说有笑,闲聊。这有刘远钦【的证词佐证。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227

案后语:

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何xx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一年零四个月,涉嫌强奸罪被判刑三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被判四年零六个月。原来公诉人建议为:何xx涉嫌绑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4年,涉嫌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4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何xx有期徒刑15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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