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录律师亲办案例
钟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 护 词
来源:杨树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量:477

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钟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全面,认真的查阅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并结合今天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请法院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划分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书是确定被告人钟xx有罪、罪轻、罪重或者无罪的重要依据。从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岑公交认字[2012]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认定被告人钟xx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失偏颇。现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黔高法(200626号文件第27条第三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和已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后,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划分。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调查工作。”的规定,要求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划分。

二、被告人钟xx只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的规定。被告人钟xx只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本次交通肇事中双方的违章行为

1、被告人钟xx的违章行为

eq oac(,1)1、遇对方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

eq oac(,2)2、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中巴车尾部还占左侧公路1米左右,车头及车身大部分已回到该车依法行驶的公路上。

2、摩托车驾驶人刘x(在本次事故中遇难)的违章行为

eq oac(,1)1、未到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刘x只有16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60周岁”的规定,刘x不能申请驾驶证的学习,更谈不上持有摩托车驾驶证。

eq oac(,2)2、刘x不能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一是未成年人;二是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

eq oac(,3)3、刘x所驾摩托车未登记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刘x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登记,所以,不能上路行驶。

eq oac(,4)4、没有带安全头盔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刘x驾驶摩托车没有带安全头盔也是违法行为。

eq oac(,5)5、违法载3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规定,刘x驾驶的摩托车核定数为2人(见岑公交认字[2012]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实际上刘x驾驶的摩托车载有3人。

eq oac(,6)6、刘x驾驶的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没有靠右行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刘x驾驶的摩托车应靠右行。实际上,事故发生时,刘x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在左侧车道上,造成了与中巴车车头左侧相撞的交通事故(有王xx、谭xx、张xx等证人和现场照片证实 )。

(三)、造成本次事故中,双方违章行为作用大小分析

1、被告人钟xx的违章行为对发生本次事故的作用小

eq oac(,1)1、为避开障碍物占左侧部分公路行驶是在事故发生之前,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

eq oac(,2)2、发生事故时,被告人所驾驶的中巴车车头已回到依法行使的线路上,不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

2、刘x驾车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的作用大

eq oac(,1)1、违章行为多、且与事故的发生有内在联系。

eq oac(,2)2、事故发生时,刘x所驾摩托车占左侧道路行驶

eq oac(,3)3、跨线撞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撞车前,刘x所驾摩托车是在公路中间行驶,当快要接近中巴车的时候,突然向中巴车方向打方向行使,即占左侧车道行使。刘x的这一占左侧车道行驶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的作用大于被告人钟xx的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的作用。若刘x所驾摩托车行驶在自己的行车线上,本次事故可避免。

四、不应追究被告人钟xx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事实和依据看,被告人钟xx对本次事故只应负次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追究被告人钟xx的刑事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2126

案后语:

被告人钟xx被判以免于刑事处分,充分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作为证据使用,与鉴定意见有很大区别,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以上内容由杨树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树录律师咨询。
杨树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82好评数7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贵州省凯里市大十字新世纪大厦10楼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树录
  • 执业律所: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6*********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黔东南
  • 地  址:
    贵州省凯里市大十字新世纪大厦10楼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